(2015)峰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袁超与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超,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317号原告袁超。被告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顺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超诉被告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夏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