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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谢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廖冠兴,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水君,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江勇,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燕(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