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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付增与王俊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增,王俊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王付增,农民。被告:王俊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珍岭,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民,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付增与被告王俊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付增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付增负担。审判长  王敬坤审判员  王常法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希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