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付增与王俊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增,王俊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王付增,农民。被告:王俊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珍岭,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民,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付增与被告王俊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付增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付增负担。审判长 王敬坤审判员 王常法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希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