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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崇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胜汽车修理厂与胡于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胜汽车修理厂,张崇建,胡于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314号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胜汽车修理厂,个体,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4号富8号18-3,组织机构代码L0926756-4。经营者钟子建。原告张崇建,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胡于书,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胜汽车修理厂、张崇建诉被告胡于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胜汽车修理厂、张崇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胜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杜连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青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