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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27号原告安徽省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荣,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刘某某已经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而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