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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834号原告:金某,现住滦南县。被告:赵某,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慧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