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洪平与周世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00号原告陈洪平,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周世连,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平与被告周世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洪平负担。审判员 唐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