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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洪平与周世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00号原告陈洪平,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周世连,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平与被告周世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洪平负担。审判员  唐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