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陆贞武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贞武,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79号原告:陆贞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刘永利,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011310-0。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贞武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贞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贞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贞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贞武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曼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