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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尹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7号原告韩某某,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尹某某,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贺书玲负担。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