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尹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7号原告韩某某,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尹某某,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贺书玲负担。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