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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监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闫长征与李新沂、李新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新沂,闫长征,李新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监字第000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新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闫长征。一审被告李新迎。再审申请人李新沂因与被申请人闫长征、一审被告李新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邳碾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闫长征诉李新沂、李新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邳碾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3年12月19日送达给李新沂、闫长征,于2014年1月20日送达给李新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新沂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故李新沂的再审申请期间已经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新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朱 莉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