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建军与被执行人晋江日晟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建军,晋江日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司建军,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晋江日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温小龙,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司建军与被执行人晋江日晟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3月31日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的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2月1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由于被执行人已经倒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