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华昌、窦刚诉孙玉林、齐群才、康金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昌,窦刚,孙玉林,齐群才,康金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56号原告王华昌。原告窦刚。被告孙玉林。被告齐群才。被告康金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昌、窦刚与被告孙玉林、齐群才、康金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且被告身份无法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华昌、窦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衡光毅审判员 樊成海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五年四��十五日书记员 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