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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华昌、窦刚诉孙玉林、齐群才、康金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昌,窦刚,孙玉林,齐群才,康金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56号原告王华昌。原告窦刚。被告孙玉林。被告齐群才。被告康金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昌、窦刚与被告孙玉林、齐群才、康金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且被告身份无法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华昌、窦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衡光毅审判员  樊成海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五年四��十五日书记员  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