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浏民初字第05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辉与被告林甲存、周志洲、周才进、阙坤、彭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周志洲,周才进,阙坤,彭鹏,林甲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5475号原告王辉,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贝晓玲、欧长江,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洲,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才进,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阙坤,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彭鹏,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凌雨,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甲存,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林甲存、周志洲、周才进、阙坤、彭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60元,减半收取17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80元,由王辉负担。审 判 长  何桂海代理审判员  张如意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