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坤洋与房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43号原告:张坤洋,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XX飞,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桂英,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张坤洋诉被告房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