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忠峰与郭学峰、高守昌保证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忠峰,郭学峰,高守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陈忠峰,男,汉族。被申请人郭学峰,男,汉族。被申请人高守昌,男,汉族。申请人陈忠峰与被申请人郭学峰、高守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学峰在某镇某小学的工资收入10万元整,查封被申请人高守昌在某镇某小学的工资收入10万元整,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学峰在某镇某小学的工资收入10万元整。冻结被申请人高守昌在某镇某小学的工资收入10万元整。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丙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