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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孙才军与朱秀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才军,朱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孙才军,被执行人:朱秀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014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孙才军与被执行人朱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来本院就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书面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