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州善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善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广州善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莉斯,总经理。诉讼代理人郑永成,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制造业基地A区46-1号地块一(F3-F8),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锦泉,总经理。原告广州善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健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郑永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原、被告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门卫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配电房)施工合同》、《设备基础和电梯井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在住所地内的厂房工程,并负责施工。按照上述合同��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被告厂房的主体结构、设备基础、电梯井、配电房、门卫室等附属工程,全部工程预算为142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按质完成了上述工程及新增的工程,并交付给被告使用。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工程价款共计1664218.33元。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了工程价款1190006元,尚欠474212.33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付余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工程价款共计474212.3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在诉讼中既无提交答辩意见,也无提供任何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确认单的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另查明,上述工程早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完工。自交付给被告使用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已超过6个月。本院认为,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当事人理应各自恪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义务——将约定的工程完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作为发包人,负有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但其在接收工程并投入使用后,没有完全支付价款,显属违约。原告据此诉请被告支付工程价款474212.3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上述工程从交付被告使用之日至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之日,已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6个月的期限,故原告主张对工程拍卖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请求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善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共计474212.33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善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207元,由被告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健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佳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