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广利州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艳、程金和、广元市金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艳,程金和,广元市金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广利州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福荣,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艳(曾用名刘蓉),女,汉族。被执行人:程金和,男,汉族。被执行人:广元市金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富,总经理。本院(2010)广利州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艳(曾用名刘蓉)、程金和、广元市金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艳(曾用名刘蓉)、程金和、广元市金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833.00元(本金49962.00元、诉讼费2517.00元、执行费13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