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胡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吉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诉讼主体错误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吉成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兴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