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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冯宗梅与冯丽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宗梅,冯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冯宗梅,农民。被执行人冯丽平,农民。申请执行人冯宗梅与被执行人冯丽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博执字第26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愿意自动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冯宗梅申请恢复执行(2014)博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2601元缴纳执行费50元存入博白县人民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后,同意放弃剩余债权并申请终结(2014)博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兰审 判 员  李 海代理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宾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