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与吕成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吕成业,海丰县丽堡路手套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汕尾市五十米大道中段建安大厦首层。负责人马志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磊,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成业,男,汉族,1950年1月12日出生,海丰县人,住海丰县附城镇南湖东片教师村**栋****号。委托代理人杨多默,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志清,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海丰县丽堡路手套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城东镇。负责人林燕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4)汕海法公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汕尾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石磊、被上诉人吕成业委托代理人杨多默、彭志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海丰县丽堡路手套帽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4)汕海法公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4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曾广文代理审判员 曾晓辉代理审判员 黄彬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辉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