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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赵淮丰与徐桂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淮丰,徐桂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赵淮丰,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徐桂勤,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赵淮丰申请执行徐桂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桂勤于2015年4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所欠款项于2015年4月底前付20000元,剩余款项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付清,申请人表示同意。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093号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反悔或者到期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邹 明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伟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