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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杨慧丽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丽,徐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杨慧丽,女,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哈密地区邮政局职工,现住哈密建设路1号院2号楼101室,身份证号:6522011981********。被执行人徐福全,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巴里坤公路段职工,住巴里坤公路段,身份证号:6523221982********。申请执行人杨慧丽与被执行人徐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福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慧丽案件款45000.00元,诉讼费795.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杨慧丽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福全自动履行10000.00元,担保人黄永刚履行3000.00元,现被执行人徐福全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担保人黄永刚愿意分期分批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慧丽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徐福全的详细地址和财产线索并同意担保人黄永刚的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巴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     应     武审 判 员 木汉·阿合亚代理审判员 班     曼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罡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