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魏昌杰与邹文彬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昌杰,邹文彬刘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魏昌杰被执行人:邹文彬刘艳兰申请执行人魏昌杰诉被执行人邹文彬刘艳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镇民速初字第1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民速初字第108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