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法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德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廖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勇,廖某某,王春,陈德琼,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陈德勇,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廖某某,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王春,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陈德琼,女,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王某某,2013年7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廖某某(王某某之母),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营业场所:本县绍庆街道插旗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6484-5。负责人田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德勇诉被告廖某某、王春、陈德琼、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谢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德勇、被告王春、陈德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为514元(缓交),由原告陈德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谢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