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珠宝与吴院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珠宝,吴院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黄珠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崇棱。被告:吴院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珠宝诉被告吴院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珠宝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赔偿31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珠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黄珠宝负担。审判员 吴 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瓯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