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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姚建设与江西恒丰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设,江西恒丰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姚建设,男,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恒丰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鹏,该公司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恒丰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恒丰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恒丰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恒丰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入、银行存款1113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