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六终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米楠与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彭素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彦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楠。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不服原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31日,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7日内缴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991元,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广平审 判 员 赵增志代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