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魏执字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丽梅与计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梅,计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0017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梅,女,汉族,1964年1月27日生,住许昌市天宝路腾飞花园**号楼****室。被执行人:计伟伟,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生,住许昌市城标尚郡小区**号楼*单元***房。刘丽梅与计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142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丽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计伟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计伟伟的存款16598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力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