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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谢花菊与被告刘同信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花菊,刘同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谢花菊,女,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铜鼎乡。委托代理人周园婷,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同信,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河西五交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花菊与被告刘同信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花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花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花菊撤回对被告刘同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花菊负担。审 判 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