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何焕雄诉明光市城祥运输有限公司、杨德波、王烈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烈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何焕雄,明光市城祥运输有限公司,杨德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烈海。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焕雄。委托代理人:胡碧松。原审被告:明光市城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广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德波。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烈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何焕雄,原审被告明光市城祥运输有限公司、杨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湖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湖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烈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分别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文代理审判员 刘阳代理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