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符昌海与吴多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多锦,符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吴多锦。被执行人符昌海。申请执行人吴多锦与被执行人符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符昌海所持有的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98%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黎 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昕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