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自英与泸州市龙马潭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准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13号申请人余自英,女,197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上大街。法定代表人陈传文,公司经理。申请人余自英与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泸仲字第69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余自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泸州仲裁委员会(2014)泸仲字第69号裁决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裁决书载明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仲裁委员会(2014)泸仲字第69号裁决书,准予进入执行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艳审 判 员  曹天全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银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