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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邓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36-38号。法定代表人田斌,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邓志强,男,生于1964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邓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志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邓志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2822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邓志强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10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堂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南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