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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毕文青与被告蒋新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毕某。被告蒋某。委托代理人蒋丽红(蒋某的姐姐)。原告毕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被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结婚,婚后吵架不断,有几次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双方亲属也为此出面调解过。自从有了女儿,双方吵架还是不断,以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彼此无法沟通(在孩子的抚养,日常生活开支及对待长辈等问题),双方分居很久了。被告经常用威胁的口吻恐吓原告,孩子每次要求被告购买物品,被告总是推三阻四。被告休息时间用在喝酒、打麻将、洗澡上,从不陪孩子,对孩子管得很少,以致于孩子对他感情淡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位于西岗区香锦街4号6层6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未达到破裂程度。被告早期跑长途,对孩子照顾较少,但被告是为了挣钱,让家人生活得更好。自从被告于2008年患有糖尿病后,被告不再跑长途了。因原告与被告父母相处不融洽,原、被告从父母家搬了出来。原、被告之间没有实质性矛盾,只是在对待长辈方面有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04年7月27日婚生一女蒋某某。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大连市西岗区香锦街4单元6层6号房屋,并以被告名义公积金贷款13万元,银行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被告提供的出院小结等书面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双方关系不睦。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与原告有感情,愿意与原告和睦相处,表明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毕某与被告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蔡 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慧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