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中立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文伟与梁尤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伟,梁尤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立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伟,男,汉族,40岁,浙江省人,现住莎车县阳光小区7号楼1单元201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尤春,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四川省人,初中文化,农民工,现住莎车县建设路社区4村188号出租屋,身份证号:513023196706070516。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文伟与被上诉人梁尤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文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晓菲代理审判员 周 虹代理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