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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于丽与王晓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王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900号申请执行人于丽,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荣滨街道有雁沟社区。被执行人王晓丽,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荣滨街道有雁沟社区。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288号于丽与王晓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校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