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于丽与王晓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王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900号申请执行人于丽,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荣滨街道有雁沟社区。被执行人王晓丽,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荣滨街道有雁沟社区。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288号于丽与王晓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校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