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02王福松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04号原告王福松。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法定代表人陈欣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孟芬,该局工作人员。原告王福松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福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松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福松负担。审 判 长 杨 媚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