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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屈亚诉湖南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亚,湖南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屈亚,男。被执行人湖南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屈亚与被执行人湖南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025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屈亚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屈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屈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2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周     辉     跃执 行 员 周     洪     波执 行 员 袁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     心     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