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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吕正宝与吕洪书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吕正宝。委托代理人吴京涛,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洪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正宝与被告吕洪书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正宝撤回对被告吕洪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作庆代理审判员  赵 换人民陪审员  胡乃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伟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