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5月16日生。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5月19日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来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1月11日领取结婚证,2009年腊月二十一日长子张某甲出生,2010年生次子张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小事生气吵架,双方虽共同生活几年,但却未建立良好的感情。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在外打工挣钱,也从不给妻子和孩子钱,根本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被告还经常喝酒,每次都是喝醉,醉酒后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2014年12月16日,因被告再次喝醉后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在这段时间里,被告既不承认错误,又不向原告赔礼道歉,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存在种种不良行为和习惯,还有家庭暴力,又拒不改正,其行为令原告极其失望,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乙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说经常殴打她不是事实,这几年没有打过原告。原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原告的生活都是被告管,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后于2011年11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4日生育长子张某甲,2011年9月29日生育次子张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4年农历十二月十六日,因原、被告生气吵架,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原告又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来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