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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赛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天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赛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贵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天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赛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建   军审判员 彭云生审判员荣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荣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