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牡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天堂与周进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堂,周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牡执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周天堂,教师。被执行人:周进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天堂与被执行人周进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进虎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菏牡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7106.3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菏牡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思颢审 判 员  胡大鹏人民陪审员  马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