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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兵与聂传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聂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455-1号申请执行人:张兵,男,住山东省。被执行人:聂传会,男,住山东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兵与被执行人聂传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兵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