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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贺新勇与王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新勇,王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贺新勇,男,生于1969年6月24日,汉族,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杨清有,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玉杰,女,生于1966年8月25日,汉族,住南阳市。原告贺新勇与被告王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新勇于2015年4月10日以被告已经归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新勇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李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