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珠山区竺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景德镇市景东龙情陶瓷有限公司、景德镇景东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珠山区竺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景东龙情陶瓷有限公司,景德镇景东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市陶茗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景德镇市珠山区竺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通站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58658944-8。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永安,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德镇市景东龙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瓷都大道开门子大酒店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7242843-X。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景德镇景东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高新区古城路经支二路(陶瓷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1271182-3。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景德镇市陶茗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瓷都大道1168号(金叶大酒店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7796356-2。法定代表人万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实,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景德镇市。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安平,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市珠山区竺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景德镇市景东龙情陶瓷有限公司、景德镇景东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陶市茗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德镇市珠山区竺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表现出积极履行态度,并与原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珠山区竺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珠山区竺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73.90元,减半收取77136.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2136.9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珠山区竺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纯华审 判 员 徐文生代理审判员 周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罗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