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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2015)冕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龙,王开飞,吴莲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陈朝龙,男,1978年12月26日生。被告王开飞,男,1978年2月12日生。被告吴莲芳,女,1977年12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龙诉被告王开飞、吴莲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以自行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志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