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6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瑞祥粮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献宁、宋晓玲买卖合同一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瑞祥粮油有限公司,曹献宁,宋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650-2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瑞祥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湘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曹献宁,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苏省,现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宋晓玲,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系曹献宁之妻。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瑞祥粮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献宁、宋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瑞祥粮油有限公司以本院(2011)莱州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献宁、宋晓玲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11)莱州商初字第285-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曹献宁、宋晓玲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房屋一处,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山东誉华恒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以上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为36万元,并依法委托山东银发拍卖有限公司三次进行公开拍卖,于2015年4月8日以261200元由买受人李美红竞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1)莱州商初字第285-3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曹献宁、宋晓玲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房屋一处的查封。二、将烟台市芝罘区房屋一处归买受人李美红所有。三、买受人李美红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洪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