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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江苏乐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美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乐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美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乐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古村。法定代表人陈烈,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红,句容市开发区黄梅镇棚场自然村12号。委托代理人张亮,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苏乐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美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江苏乐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乐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乐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王殿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