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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贾朝贵挪用资金罪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242号移送执行机关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贾朝贵,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立案受理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贾朝贵挪用资金罪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贾朝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朝贵的银行存款104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御可 更多数据: